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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安全保护指南”

作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时间:2024-12-23 09:14 浏览:

        2024年是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10周年,维护海外利益安全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践行“外事为民”理念,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普及预防性领事保护知识,外交部领事保护中心针对当前海外主要安全风险推出《海外安全六大注意事项》,希望帮助广大师生增强海外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突能力。

 
        为了加强即将去国外的海外学子们的教育和自身安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近期在国际与教育学院开展了视频宣传教育活动。
        为了维护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正当权益,规范和加强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制定本条例。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统筹协调,提高领事保护与协助能力。本条例适用于领事保护与协助以及相关的指导协调、安全预防、支持保障等活动。本条例所称领事保护与协助,是指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正当权益被侵犯或者需要帮助时,驻外外交机构依法维护其正当权益及提供协助的行为。前款所称驻外外交机构,是指承担领事保护与协助职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使馆、领馆等代表机构。

 


 
        外交部和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密切关注有关国家和地区社会治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传染病疫情等安全形势,根据情况公开发布国外安全提醒。国外安全提醒的级别划分和发布程序,由外交部制定。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外交部建立国外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机制,根据国外安全提醒,公开发布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国外安全提醒,根据各自职责提醒有关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在当地做好安全防范、避免前往及驻留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
 

 
        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因基本生活保障出现困难向驻外外交机构求助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为其联系亲友、获取救济等提供协助。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下落不明,其亲属向驻外外交机构求助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提供当地报警方式及其他获取救助的信息。获知在国外的中国公民需要监护但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向驻在国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敦促依法妥善处理。情况紧急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协调有关方面给予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